案例一:万荣县城镇某珠宝店销售侵犯北京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万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城镇某珠宝店在店内销售疑似“冰墩墩”样式的银制饰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3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了2件“冰墩墩”样式的银制饰品,依法对涉嫌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在西安游玩时在地摊上以298元的价格购买了2条银质挂件饰品,在自己店里以432元打八折优惠销售。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二:万荣县某金店销售侵犯北京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万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某金店在店内销售疑似“冰墩墩”样式的金制饰品。执法人员2022年2月23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了5件“冰墩墩”样式的金制饰品。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嫌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了五个“冰墩墩”样式的金制饰品放置于店内柜台销售,标价599元,截至调查阶段未销售出去。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例三:新绛县某某儿童装店售卖未授权的有“冰墩墩”标识衣服侵犯北京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2日,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某儿童装店内销售带有“冰墩墩”标识的卫衣,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二款规定。经查,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在侯马以每件70元批发2件带有“冰墩墩”标识的卫衣,一件用于儿子穿,一件在店内以100元售卖,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案例四:平陆县刘某某甜心蛋糕屋未经授权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2月21日,平陆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平陆县刘某某甜心蛋糕屋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违法发布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蛋糕视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平陆县刘某某甜心蛋糕屋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发现其在2022年2月9日和10日两天时间,发布有“冰墩墩”蛋糕成品展示的宣传广告。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平陆县城镇某童车玩具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4月2日,平陆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平陆县城镇某童车玩具城在销售冬奥会吉祥物手办且做工粗糙、无防伪标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童车玩具城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店铺货架上发现3个冬奥会吉祥物手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购进4个冬奥会吉祥物手办(进价为50元/个),在未经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冬奥会吉祥物手办。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销售台账,当事人于4月2日卖出1个冬奥会吉祥物手办,产生违法所得80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3个冬奥会吉祥物手办及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垣曲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8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购物广场在“3.8女神节”促销活动时发放印制有“冰墩墩”“雪容融”“冬奥会”图案标志的纺织产品抱枕,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经查,2022年3月3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特许授权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9.2元/个的价格从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印制有“冰墩墩”“雪容融”“冬奥会”图案标志的纺织产品抱枕200个,用于当事人举行的三八妇女节节日促销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发出编码300个,已通过抽奖向顾客发出“冰墩墩”抱枕180个,剩余20个。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七:垣曲县某灯饰店侵犯“冰墩墩”北京2022冬奥会和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3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灯饰店内销售的一款3D小夜灯,外形为“冰墩墩”造型,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2022年2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昵称为“一美红房子客服三王迪”的商家购进“冰墩墩”3D小夜灯10个,单价为每个28元,通过快递收发货,并于当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280元,快递费10元,总计支付290元予对方供货商,而后以单价每个40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经营场所内剩余1个“冰墩墩”3D小夜灯,销售数量为9个;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出销售记录,销售价格无法查证,故采纳其陈述销售价格为每个40元,据此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00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
案例八:永济市秦某涉嫌销售未取得授权生产“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气球案
2022年4月3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在永济市韩阳街建堂饭店附近发现当事人用三轮车拉着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气球在街上售卖。经查,现场清点共有23个冰墩墩形象的气球和2个雪容融形象的气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考虑到当事人所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极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案例九:河津市陈某未经许可绘“冰墩墩” 石头画用于销售案
2022年2月22日, 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商店销售“冰墩墩”石头画。经查陈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创作“冰墩墩”石头画一块委托某商店销售,截至案发未售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管局)